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廈門常年游客如潮,是許多游客鐘情的旅游度假勝地,然而,個別游客亂扔垃圾、破壞設施、擾亂公共秩序等不文明行為,影響了旅游景區的環境和秩序,損害了其他游客的合法權益。將于10月1日實施的《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社會文明若干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將不文明旅游明確納入了重點治理清單。市旅發委相關負責人表示,今后他們將在旅游系統認真貫徹落實《規定》,加大對文明旅游工作的日常檢查力度,督促旅行社、導游落實“一崗雙責”,把文明旅游倡導責任落到實處,在全市形成文明旅游的好風尚。
【明確法律責任】旅行社未盡文明旅游告知義務也要擔責
旅游過程中亂扔垃圾破壞環境、在文物古跡或旅游設施上刻下“到此一游”、乘坐車船不遵守公共交通秩序……每逢旅游旺季,總能窺見一些不文明旅游行為。據了解,此前國家旅游局曾出臺過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,指出了游客9類行為將被納入“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”。此外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》及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》也對“文明旅游”做出過相關規定。但旅游不文明現象,似乎成為“人人喊打”,但又人人“只喊不打”的頑疾。
“此前的法規都是倡導性的,懲戒旅游不文明行為應動真格。”市旅發委相關負責人表示,僅通過倡導性條款和納入“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”并無法徹底根除部分游客旅游出行中的陋習。在本次《規定》中,除了有對遵守文明旅游倡導性、原則性規定的條款,最重要的是明確了旅游者實施不文明旅游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,明確了旅行社、導游沒有做到文明旅游告知義務、沒有對不文明旅游行為勸阻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。通過法律手段,對不文明旅游者進行懲戒,起到震懾效應,也顯示了我市對旅游不文明行為進行嚴厲懲戒的決心。
【確保執法有據】市、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實施行政處罰權
據介紹,以往對不文明旅游行為,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往往沒有直接處罰權(大都通過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或其他法律、法規處理)。在《規定》中,明確了市、區兩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和導游在未盡到文明旅游義務,可以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權。市旅發委相關負責人表示,在旅游活動中,旅行社和導游員與游客接觸時間最長,是文明旅游行為重要的引導者、傳播者,對文明旅游倡導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
此外,《規定》還實施信用管理。對不文明旅游者和未履行責任的旅行社、導游員通過錄入信用檔案等方式,實施信用評價和懲戒。通過對不履行責任的旅行社、導游員進行處罰,傳導壓力,將文明旅游宣傳責任落到實處。
【鏈接】
《規定》關于文明旅游的條款
第二十七條旅游觀光應當尊重本地風俗習慣、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,愛護旅游資源,保護生態環境,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。
旅行社、導游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,引導旅游者健康、文明旅游。
第四十四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,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,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其相關信息進行記錄:
(一)擾亂車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;
(二)破壞文物古跡、旅游設施、生態環境的;
(三)違反旅游場所規定,嚴重擾亂旅游秩序的;
(四)依照本規定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其他不文明行為。
對前款規定的旅游者,旅行社、景區等旅游經營者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。具體辦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第四十五條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務,未書面告知旅游者不得有本規定第四十四條列舉的行為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處以五千元罰款。
導游在導覽過程中,未告知旅游者不得有本規定第四十四條列舉的行為,對旅游者的此類行為未予以勸阻,或者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改正,相關情況通報所在旅行社;拒不改正的,處以二百元罰款。
旅行社、導游有前兩款行為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錄入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,實施信用評價和懲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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